嘉義縣新港鄉安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5/09/09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嘉義縣新港鄉安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學校內(61641嘉義縣新港鄉安和村 7鄰46號)
第三條: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四條:本會設委員會,委員 6至15人,由會員互選之(每班應有1人以上之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三至五人,由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副會長由會長就常務委員中指定,以一至二人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本會設幹事一人,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工,經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本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經費支援、協助學校發展。
第九條:家長會每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財務報告表一式二份、函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如發現有異,本府得派員主動查處。
第十條: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一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 ,並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需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每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意見溝通。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四條:家長會費及興學基金之管理︰
1.本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家境清寒者則免繳。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2.家長會費於收取完後,轉入家長會費專戶(安和國小家長會)。
二、興學基金︰
1.本會興學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各委員及顧問繳交興學基金每學年肆仟元整,副會長及常委柒仟伍佰元整,會長壹萬伍仟元整。
2.自由樂捐。
3.委員捐款應開列收據,以利所得稅之扣除。
4.興學基金之收取由幹事辦理,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5.興學基金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由會長向委員會提請審核並報告。
三、家長會費及興學基金之用途如下:
1.家長會辦公費。
2.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4.其他協助學校教育有關之用途。
四、家長會費及興學基金之使用權限如下:
1.本會日常會務所需經費新台幣一仟元以內,由幹事審核後逕為支出,並經由會長追認通過之。
2.超過新台幣一仟元,一萬元以內之臨時性支出,由會長審核支用,並經由常務委員會追認通過之。
3.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三萬元以內之支出,由常務委員會審核支用,並經由委員會追認通過之。
4.超過新台幣三萬元之支出,須經由委員會開會表決通過後始能支用。
5.經費款項若不敷所需,而委員會仍核准該項預算支出時,應以收支併列方式由會長、副會長、常委、委員依自由捐贈之。
五、本會之款項支出須檢具收據,向幹事報銷領款。幹事須於每學期結束前交付會長公告收支及公佈捐款名單與使用情形,以昭誠信。
六、會費收支需於新、舊會長交接時,一併點交。
第十四條: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玆鼓勵。
第十五條: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嘉義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嘉義縣新港鄉安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獎金頒發標準
一、全國賽:
二、縣賽:
三、鄉賽:(文教基金會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