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新港鄉安和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辦法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0 日經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 期初校務會議修訂後公布實施
ㄧ、依據「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嘉義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
業要點」。
二、凡本校在籍學生,均須依本規定辦理請假。
三、本校在籍學生因事或因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出席學校各種課業、集會及學生活動,須依照本辦
法辦理請假手續,未經准假或無故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論。請假期間,請家長負責學生之安
全。
四、凡連續曠課三天以上者,將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會知訓導組及輔導教師列入高懷輔導
對象。(曠課指無故缺課且無法與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聯絡。)
五、學生曠課當天由導師通報教導處;第二日起教導處派員協同導師進行家訪;第三日起教導處協同
導師擴大協尋;第四日列為中輟,學校將按權責依規定通報教育局進行中輟生追蹤處理。
六、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公假:代表學校參加競賽、活動或支援校內各項重大活動者,統一由學校活動承辦人提出
證明,辦理請假手續並轉知導師。
(二)事假:學生有關個人或家庭事項,由家長或監護人證明者得准請假。 3 日(含)以上無法到校
上課者,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請假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請假。
(三)病假:因病或意外傷害需休養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證明得准請假。 3 日(含)以上無法到校上
課者,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先行告知導師,並於回校上課當日五個工作天內提出書面
申請及醫院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法定傳染疾病之病假,由導師另行轉知健康中心。
(四)喪假:學生家屬過世,准予喪假。
(五)其他:除上述請假之事由者外。
七、請假注意事項:
(一)學生請假,一律填寫「學生請假單」(附件一)。除公假外,所有請假均須由家長監護人辦
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續假亦同。
(二) 學生臨時生病或因故未能到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以電話於當日上午 8:30 前向導師口頭
請假或撥打本校電話請假(電話:05-3772940),導師登錄於晨檢簿。
(三)公假應事先由學校活動承辦人於一週前提出,並填寫「公假單」(附件二),知會導師及相
關人員,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完成請假手續。
(四) 事假及喪假需於請假日前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八、請假流程:
(一) 請假二日(含)以內,家長或監護人填寫請假單或聯絡簿向導師請假,導師自行保留請假單
並記錄於學生出缺席紀錄中。
(二) 請假三日(含)以上,家長或監護人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於請假單上簽章,並記
錄於學生出缺席紀錄中,送交訓導組、教導主任及校長核章後,留存教導處。
(三)學生在校因臨時特殊事故需離校時,須辦理正式之外出手續,由申請人向班級導師填具
「學生外出單」(附件三),交給級任導師簽章,並由家人到校接回始可離校。
(四) 學生請假期間,如適逢期中或期末成績評量,須加會教務組,依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辦理相關後續事宜。
九、請假單及學生外出單如附件。亦可至學校網頁下載使用。
十、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